写字楼做饭消防要求? 门店装修消防要求?
一、写字楼做饭消防要求?
大型商业、写字楼综合体内餐饮场所的消防验收要求:
1. 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 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 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5. 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 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7. 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8. 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9. 餐饮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当关闭燃气设备的供气阀门。
二、门店装修消防要求?
商场店铺装修消防要求如下:
1、商场装修时所有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疏散通道、防火卷帘、烟感、喷淋、探头、消防喇叭、风口、检查口、插座、广播音响、各种控制盒、信息口及报警按钮、消防箱(栓)、机房门、防火卷帘槽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各种指示灯及标牌、警铃、排烟风阀、排烟口等),均不得被埋压、阻挡、修饰、覆盖、圈占而影响其使用功能,以确保正常使用,符合消防规定。
2、专柜内设有消防栓的,应预留宽1500mm之通道,不可摆置任何道具。且商场装修完成后要求保持消火栓门原有颜色,不得装饰;各种风口、电箱、灯具、管井门、信息点等公共设施、设备及装置不得封堵,并保留维修和使用时必须的空间。
3、吊顶上如增设灯具或其他热源设施,不得破坏原有天花龙骨;不得损坏温感、烟感、喷淋等设施,需距喷淋头、温感探头及烟感探头不小于500mm,吊顶上不得设置风口方向直对喷淋头,温感探头及烟感探头的送排风口。
4、商场装修要保证灯箱、电器箱、灯头、电源安装稳定、牢固,安装部位必须做防火处理(防火材料、防火漆隔热支架等)。所有专柜电气控制箱严禁安装于库房内。
5、专柜灯箱应设散热孔或散热风扇且易于检修,内部须做防火处理,灯具、线路排列整齐,不得使用灯头线、散装日光灯。
6、专柜区域内设置安全出口的,通往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不得设置任何柜位,通道宽度不小于安全出口实际宽度,安全出口要直通卖场,不得间墙拐弯。
7、专柜仓库设置防爆灯具,隔断墙不得遮挡消防设施(如喷淋头、感烟探测器等);若隔断墙到顶的,仓库内必须有喷淋头及感烟探测器。
8、商场装修使用所有材料必须出示防火等级合格证明。
9、高柜距防火卷帘轨道的距离在25mm以上。
10、独立的封闭空间设置烟感及喷淋,要求对商场装修所需要的主要材料及机电方面的进行说明。
三、商业装修消防要求?
商场店铺装修消防要求如下:
1、商场装修时所有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疏散通道、防火卷帘、烟感、喷淋、探头、消防喇叭、风口、检查口、插座、广播音响、各种控制盒、信息口及报警按钮、消防箱(栓)、机房门、防火卷帘槽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各种指示灯及标牌、警铃、排烟风阀、排烟口等),均不得被埋压、阻挡、修饰、覆盖、圈占而影响其使用功能,以确保正常使用,符合消防规定。
2、专柜内设有消防栓的,应预留宽1500mm之通道,不可摆置任何道具。且商场装修完成后要求保持消火栓门原有颜色,不得装饰;各种风口、电箱、灯具、管井门、信息点等公共设施、设备及装置不得封堵,并保留维修和使用时必须的空间。
3、吊顶上如增设灯具或其他热源设施,不得破坏原有天花龙骨;不得损坏温感、烟感、喷淋等设施,需距喷淋头、温感探头及烟感探头不小于500mm,吊顶上不得设置风口方向直对喷淋头,温感探头及烟感探头的送排风口。
4、商场装修要保证灯箱、电器箱、灯头、电源安装稳定、牢固,安装部位必须做防火处理(防火材料、防火漆隔热支架等)。所有专柜电气控制箱严禁安装于库房内。
5、专柜灯箱应设散热孔或散热风扇且易于检修,内部须做防火处理,灯具、线路排列整齐,不得使用灯头线、散装日光灯。
6、专柜区域内设置安全出口的,通往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不得设置任何柜位,通道宽度不小于安全出口实际宽度,安全出口要直通卖场,不得间墙拐弯。
7、专柜仓库设置防爆灯具,隔断墙不得遮挡消防设施(如喷淋头、感烟探测器等);若隔断墙到顶的,仓库内必须有喷淋头及感烟探测器。
8、商场装修使用所有材料必须出示防火等级合格证明。
9、高柜距防火卷帘轨道的距离在25mm以上。
10、独立的封闭空间设置烟感及喷淋,要求对商场装修所需要的主要材料及机电方面的进行说明。
四、装修消防报备要求?
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做法: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应提交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
(1)所在建设工程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所在建设工程已经消防设计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需在备案系统上查询到该建设工程已抽查合格;若抽查不合格,则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复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
(3)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所在建设工程属1998年9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五、农村房子装修消防要求?
4.0.1 农村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0.2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相连建筑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可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4.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相关规定。
4.0.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可相应减小: 1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高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低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 3 当建筑相邻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2m。4.0.5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当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4m。4.0.6 既有建筑密集区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2 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4.0.7 存放柴草等材料和农具、农用物资的库房,宜独立建造;与其他用途房间合建时,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隔开。
六、写字楼做餐饮消防验收要求?
大型商业、写字楼综合体内餐饮场所的消防验收要求:
1. 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 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 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5. 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 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7. 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8. 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9. 餐饮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当关闭燃气设备的供气阀门。
七、关于上海写字楼装修消防备案?
上海写字楼装修面积超过多少平方,需要向公安消防进行审批或者备案?关于装修面积超多少平方,必须向公安消防备案的法律条令以及法规。
八、饭店装修消防报备要求?
饭店装修要到消防局去报备申请,消防局会排专业人员帮你操作
九、酒店装修消防报备要求?
酒店必须安装消防报警设备,安装的报警设备必须进行报备,报备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有以下:
1设计院的《设计许可证》《消防设施设备设计图》
2, 建设单位提供的各项《消防设备合格证》
3, 建设单位《消防施工许可证》等。
十、个人商铺装修消防要求?
1、有关建设的手续,都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第八条 建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后半部分确定了“公众聚集场所”要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消防法》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定义:“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所以,餐厅(饭店)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前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