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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承包协议书(请问一下土地承包协议与承包合同有什么区别?)

请问一下土地承包协议与承包合同有什么区别?

协议与合同均是指当事各方约定的事项,协议是习惯称谓,合同是常用法律概念

  《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适用《云南省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除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外,应当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农民依法开垦的土地耕作5年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纳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管理。

  第六条 已划定到户的自留山由农户无偿使用,尚未造林绿化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该农户绿化。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原来纳入承包耕地管理的地块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后,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确认林地承包权,发放林权证。

  第七条 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负责人与承包方代表签名或者盖章。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一份。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发包方未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补签;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第九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向承包方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印制,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领取,发放给承包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

  承包方有权查询、复制承包合同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的,可以申请发包方对分户前的承包土地进行分户承包,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相关证书。

  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或者因种植多年生作物可以继续经营取得收益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土地等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十四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开发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土地,在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前,由集体经济组织参照依法预留的机动地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为承包方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而收回其原承包地:

  (一)考入大中专学校、外出务工、应征入伍的;

  (二)服刑的;

  (三)死亡、失踪的;

  (四)因结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或者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五)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第十六条 农村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应当依法维护承包方的利益。征地方案报批前,承包方有权了解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相关信息;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确认。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并将听证笔录作为补偿、安置方案的附件报批。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办理征地手续,农民有权继续使用土地,建设单位不得强行占用。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土地补偿费内部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的承包方;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的人员安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公示怎么写?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XXX村村委会  承包方(乙方):  根据《XX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中办发[1997]16号、鲁办发[1998]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甲方将 亩的土地发包给乙方从事 。  第二条 承包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承包指标:每年应上交的国家税金、农产品定购任务及提留统筹费等,按照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对发包的耕地和随耕地一并法宝的其它集体资产拥有所有权,对乙方承包经营活动有监督权,对乙方违背有关政策规定,私自流转土地或改变农地性质及用途、掠夺式经营、弃耕荒芜等行为有处理权。(二)有权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及其它公益事业,组织农田基本建设、灌溉、农机、农艺等活动。有权督促乙方按时完成农产品订购任务,按期按规定收取国家税金、提留统筹费等。(三)维护乙方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收益权,帮助乙方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纠纷,在承包期内为乙方的生产经营创造条件,提供有关方面的服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对所承包的土地有使用权、经营自主权、产品收益处置权。(二)在承包期内经甲方同意,可依法对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包、转让、入股、出租、兑换等。(三)按规定交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依法按照《农民承担费用与劳务合同》的要求,承担提留统筹费等合理费用及劳务。有权拒绝一切非法集资、摊派、罚款、收费等项目。(四)不得擅自改变承包耕地农业用地用途,不得买卖、荒芜、取土建窑、建造永久性住房等。(五)加强地面附属物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六)窑积极增加收入,培肥地力,保护土地资源。(七)承包的耕地要服从于国家和集体用地规则。  第六条 违约责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认真履行。当事人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发包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致使承包方受到损失的,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土地承包合同。1、不依法缴纳税费、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和承担规定劳务的;2、认为造成耕地减少、荒芜及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的;3、不服从国家、集体用地规划及未经批准破坏水利设施和附着物的。  第七条 其他事宜:(一)在承包期内,乙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变更使用权的,必须提前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并按规定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二)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三)本合同在承包期内甲方规定代表人变更后仍然有效。(四)在承包期内,发包方有权收回死亡绝户、外迁户的承包土地;有权按规定进行小调整。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由双方共同商定作出的补充规定,报镇合同管理机构备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方和签证机关各一份。

装修把木工承包给别人,做事过程中那个人出事谁负责?

装修把木工承包给别人,做事过程中那个人出事需要承包人负责,但是在承包谈妥后一定要签合同的,而且合同里边必须注明发生意外后与你无关的条款,如果没签合同,或者合同里面没提及意外事故发生后由谁负责的话,你是需要负责一部分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