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有哪些?
由于人类活动改变了天然水的性质和组织,影响水的使用价值或危害人类健康,称为水污染。有4种类型:
(1)生理性污染,指污染物排入天然水体后引起的嗅觉、味觉、外观、透明度等方面的恶化;
(2)物理性污染,指污染物进入水体后改变了水的物理特性。如热,放射性物质,油、泡沫等污染。
(3)化学性污染,指污染物排入水体后改变了水的化学特征。如酸碱盐,有毒物质,农药等造成的污染。
(4)生物性污染,指病原微生物排入水体,直接或间接地传染各种疾病。
水污染的危害有3个方面:
(1)对环境的危害,导致生物的减少或灭绝,造成各类环境资源的价值降低,破坏生态平衡。
(2)对生产的危害,被污染的水由于达不到工业生产或农业灌溉的要求,而导致减产。
(3)对人的危害,人如果饮用了污染水,会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癌变、传染病及其他一些奇异病症,污染的水引起的感官恶化,会给人的生活造成不便,情绪受到不良影响。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水污染防治措施这一章,对水污染防治的一般性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冶、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一般性规定中,重申了人类社会活动中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主要是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的废水,排放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规定禁止行为的同时,还对含热废水、病原体的污水排放以及开采地下水、兴建地下工程、进行地下勘探、采矿、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作了具体规定。
在工业水污染防治方面,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逐步淘汰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低产出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对人类活动中可能出现污染水体的行为,新水污染防治法也作了禁止性规定:目前,我市有相当部分的企业、医疗机构和饮食、沐浴服务行业,没有完整的废水处理设施,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下水道、排入周边或者厂内的废河塘贮存,任其自然渗漏和消耗。某些有废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其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者添加药剂不足、处理效率低,导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这些行为都是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2008年6月1日后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希望存有这些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尽快采取措施,完善治污设施,保持正常运转,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和责任。